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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1. 洁净手术宝应与辅助用房分开设过净化空调系统;各洁净手术室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净化空调机组,III 、 IV 级洁净手术室允许2-3间合用一个系统,均应采用自循环式回风;新风可采用集中的送风系统;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 净化空调系统应至少设三级空气过滤。第一级空气过滤宜设置在新风口,第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第三级应设置在送风末端或其附近。
  3. 准洁净手术室可采用带亚高效过滤器或高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室内立柜式净化空调机组,不得采用普通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4. I、 II 、 III 级洁净手术室和I、 II 级洁净辅助用房,不得在室内设置散热器,但可用辐射散热板作为值班采暖。 IV 级洁净手术室和见、 IV 级洁净辅助用房如需设散热器,应选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类型,并设防护罩。散热器的热媒应为不高于95℃的热水。
  5. I、 II 、 III 级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方式,集中布置的送风口面积即手术区的大小应和手术室等级相适应,I级的不小于6.2扩(其中头部专用的不小于 1.4m2), IV 级的不小于4.6m2, III 级的不小于3.6m2。根据需要,洁净辅助用房内可设局部100级区。
  6.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末级净化设施,也不得作为独立机组直接设在洁净手术室和洁净辅助用房内。